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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美濕地–公告事項

臺中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發文字號:府農育字第0930253489-2號
主  旨:公告劃設台中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範圍暨相關規定事項,並自公告日起實
     施。
依  據:一、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十三條。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農授林務字第0九三一七00六七
       五號函核定:「台中縣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

公告事項:
一、保護區範圍:保護區範圍北以大甲溪出海
  口北岸為界,東界為西濱快速道路西側沿
  清水鎮海岸堤防南下,經番仔寮海堤、高
  美一號海堤、高美二號海堤等海堤堤尖以
  西至平均低潮線,南以台中港北防沙堤為
  界,面積約七0一.三公頃。

二、管制事項:
(一)禁止騷擾、虐待、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
   之行為。
(二)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野生動物。
(三)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動植物之行為。
(四)禁止任意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及放置違章構造物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
   為。
(五)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
   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情況下,
   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六)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
(七)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依水
   利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八)本區域內,允許設籍於本地之漁民,以不違背保護區管制使用規範下,進行既有
   之漁業行為。
(九)各式交通工具除既有農漁業行為外,非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團體許可不得
   進入。
(十)基於推廣生態保育觀念,進入本區進行生態旅遊體驗者,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
   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
   證件以備查驗。
(十一)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需進入本區甚至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主管機
    關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十二)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相關網站:
台中縣政府–農業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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