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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事項

範圍圖

  1. 保護區面積:約為701.3公頃。
  2. 保護區範圍:北側以大甲溪出海口北岸為界。東西側自西濱快速道路西邊沿清水鎮海岸堤防南下,經番仔寮海堤、高美一號海堤、高美二號海堤等海堤堤尖以西至平均低潮線為界。南側以台中港北防沙堤為界。

公告管制事項

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保育計畫,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層報中央核定,本府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公告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分區範圍及管制事項,籲請民眾遵守。如有違反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公告管制事項者,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5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又如涉及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則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42條規定,可加重其刑。

一、共同管制事項

  1. 禁止騷擾、虐待、獵捕、宰殺野生動物或破壞野生動植物棲地之行為。
  2.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任意野放或引進動植物。
  3. 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禁止採集、砍伐或焚燒野生動物植物之行為。
  4. 禁止故意踩踏或挖掘植物、丟擲垃圾、傾倒垃圾、廢土、放置違章構造物、排放廢污水及其他破壞自然環境之行為。
  5. 禁止各種開發、濫墾、濫建、濫伐、濫葬、採取土石或礦物及其他破壞保護區自然環境之行為。但在不破壞野生動物主要棲地及影響野生動物棲息環境情況下,主管機關得設置必要之棲地改善、復育、保育維護及解說設施。
  6. 保護區範圍內之所有經濟行為,應維持原有之合法使用狀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 對於河川區域或海堤區域內興辦水利事業時,由水利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依水利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8. 保護區範圍內 ( 核心區除外 ) ,允許設籍於本地之漁民,在不違背保護區管制使用規範下,進行既有之農漁業行為。
  9. 各式交通工具及機械工具除既有漁業行為外,非經主管機關或受委託機關、團體許可不得進入。
  10.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學研究,需進入保護區採集野生動植物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之許可。進入時應隨身攜帶許可文件及可供識別身分之證件以備查驗。
  11. 其他依野生動物保育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事項。

二、核心區

本區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入。海堤往外50公尺內允許海堤主管機關進入從事防洪搶修之行為。

三、緩衝區

本區開放區域、時間及總量管制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於開放期間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本區從事淨灘、生態攝影、生態旅遊或體驗等活動,其他行為非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進行。

四、永續利用區

  1. 本區開放區域、時間及總量管制等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2. 主管機關得開放本區供遊客進入該區進行體驗活動,惟不得從事游泳、浮潛及其他各式需器具輔助之活動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遊憩活動。

五、申請進入之注意事項

欲進入高美野生動物保護區緩衝區進行研究、攝影、淨灘、生態旅遊體驗等活動,請在預定辦理日期之15日前,檢具下列文件(一式2份)向本府農業局申請,並經審查獲得許可後始得進入:(如僅在保護區永續利用區及週邊堤防上進行活動,則無需申請。)

  1. 計畫主持人或負責人(領隊)身分證影本等(請以公文函送)。
  2. 計畫書(條列敘明辦理時間、範圍(圖)、活動內容或方式、使用器材等)
  3. 人員名冊(條列敘明參加人員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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